【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初稿|第三場次審查會議速記】
2019 年 7 月 29 日第三場次審查會議速記。討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2 條至第 15 條與結論性意見第 68、69 點:遷徙與住所選擇自由涉及的原住民國賠判決、災害撤離與安置、無戶籍國民處境,外國人驅逐與不遣返原則,公平裁判權下的法官任用與評鑑、大法庭與國民參審、律師法修正,以及身心障礙者、兒童、婦女在強制辯護與司法通譯上遇到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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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更多2019 年 7 月 23 日第一場次審查會議速記。討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 條至第 11 條:在監死亡的獨立調查與統計分類、死刑犯申請特赦的程序與《赦免法》草案、刑法「凌虐」是否等同酷刑、不遣返原則與難民法立法進度、高壓噴水車使用規範的公開、境外聘僱漁工的強迫勞動、精神病患強制住院與外國人收容,以及監所的外部監督機制。
了解更多2019 年 7 月 30 日第五場次審查會議速記。討論共同核心文件 D 至 G 部分與結論性意見第 9、13 至 23、25 至 30 點:施行法與條約締結兩種內國法化方式的差異、公約能否作為訴訟上的請求權基礎、台塑越鋼案與企業的人權責任、經社文公約第 24 號一般性意見與官方發展援助、反歧視法的政府立場與歧視範圍、性平教育與同志心理健康計畫,以及境外漁工在通譯與法律扶助上的有效救濟。
了解更多2019 年 7 月 24 日第二場次審查會議速記。討論範圍為共同核心文件 A 至 C 部分與結論性意見第 11、12 點,焦點在法院適用兩公約的權限與角色:司法院以引用兩公約的裁判件數說明落實情形,人約盟則指出下級審引用、二級審推翻,以及應引用而未引用、錯誤引用的情況,件數統計無法反映真實適用狀況。文末並檢討審查會議議程勞逸不均的問題。
了解更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23條「尊重家居與家庭」針對障礙者所會遇到的權利受侵害情況作出特別規定。然而,「尊重家居與家庭權」的內涵為何?在《CRPD》下,國家又有哪些義務?就讓我們透過CRPD委員會(CRPD Committee)在2018年做出的Iuliia Domina and Max Bendtsen v. Denmark案決定來了解吧。
了解更多《CRPD》第2條指出,「合理調整」是指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undue burden)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合理調整和職務再設計的提供,將對障礙者進入勞動市場、提供勞動力,有相當大的助益。但雇主是否「有義務」提供合理調整?「職場上提供合理調整」的內涵是什麼、需要哪些具體措施?又國家對障礙者工作與就業權利保障負有哪些義務?就讓我們透過CRPD委員會(CRPD Committee)在2014年做出的Marie-Louise Jungelin v. Sweden案決定來了解吧。
了解更多CRPD的第27條第1項要求國家採取適當步驟來保護、促進與落實障礙者的工作權,其中包含工作權利保障、工作機會開拓、工作能力提升、工作環境調整等四大面向,共11項國家應盡的責任。然而,國家究竟對於身心障礙者工作權保障負擔什麽樣的義務與責任呢?就讓我們透過CRPD委員會(CRPD Committee)在2015年做出的A.F. v. Italy案決定來了解吧。
了解更多對於一般人來說,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穿梭於城市各個角落,是一件再簡單不過的事情;然而,對障礙者來說,若大眾運輸系統未落實無障礙(accessibility)的要求,他們就沒有辦法方便地使用大眾運輸系統,因而使他們的行動受到相當的限制。更重要的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9條第2(b)款強調,障礙者所需要的無障礙,指的不僅是物理空間上的無障礙,更包含「資訊、通信及其他服務」的無障礙。就讓我們透過CRPD委員會(CRPD Committee)在2014年做出的F v. Austria案裁決來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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