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初稿|第三場次審查會議速記】
2019 年 7 月 29 日第三場次審查會議速記。討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2 條至第 15 條與結論性意見第 68、69 點:遷徙與住所選擇自由涉及的原住民國賠判決、災害撤離與安置、無戶籍國民處境,外國人驅逐與不遣返原則,公平裁判權下的法官任用與評鑑、大法庭與國民參審、律師法修正,以及身心障礙者、兒童、婦女在強制辯護與司法通譯上遇到的障礙。
了解更多舉辦日期:2022年5月9日-13日
2022年5月9日-13日,台灣即將舉辦第三次兩公約國家報告。
| 會議時間 | 審查範圍 (公約條次及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點次) |
會議地點 | 會議主席 | 截止報名時間 | ||
108.7.23(二) 09:30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法務部2 樓簡報室 (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30 號) |
翁委員燕菁 |
中文 |
|
| 第 6 條(生命權) | 第 52 點 | |||||
| 第 7 條(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 | 第 53 點至第56點、第 58 點及第59 點 | |||||
| 第 8 條(奴隸與強制勞動) | ||||||
| 第 9 條(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 | 第 60 點至第63 點 | |||||
| 第 10 條(被剝奪自由/被告之待遇) | 第 64 點至第67 點 | |||||
| 第 11 條(無力履行約定義務之監禁) | ||||||
108.7.24(三) 14:30 |
作為簽約國報告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法務部廉政署1 樓會議室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 號) |
黃委員秀端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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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介紹報告國之一般情況資料 A.報告國之人口、經濟、社會和文化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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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介紹報告國之一般情況資料 B.報告國之憲法、政治、法律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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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保護和增進人權之一般架構 C.接受國際人權標準之情況 |
第 11 點及第12 點 | |||||
108.7.29(一) 09:30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法務部廉政署1 樓會議室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 號) |
黃委員俊杰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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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2 條(遷徙/住所選擇自由) | ||||||
| 第 13 條(外國人之驅逐) | ||||||
| 第 14 條(接受公平裁判之權利) | 第 68 點、第69 點 | |||||
| 第 15 條(禁止溯及既往之刑罰) | ||||||
108.7.29(一) 14:30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法務部廉政署1 樓會議室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 號) |
葉委員大華 |
中文 |
|
| 第 6 條(工作權) | ||||||
| 第 7 條(工作條件) | 第 31 點、第32 點、第 35 點 | |||||
| 外籍勞工專章 | 第 33 點、第34 點 | |||||
| 第 8 條(勞動基本權) | ||||||
108.7.30(二) 09:30 |
作為簽約國報告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法務部5樓大禮堂(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5樓) |
翁委員燕菁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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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保護和增進人權之一般架構 D.在國家層級保護人權之法律架構 |
第 13 點、第17 點 | |||||
| II.保護和增進人權之一般架構 E.在國家層級增進人權之法律架構 |
第 9 點、第14 點、第 15 點、第16 點、第18 點 | |||||
| II.保護和增進人權之一般架構 F.國家層級之報告程序 |
第 78 點 | |||||
| III.關於非歧視、平等與有效救濟措施 之資料 G.非歧視與平等 |
第 19 點至第23點、第 25 點至第 30 點 | |||||
| 108.8.1(四) 14:30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法務部廉政署 1 樓會議室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 號) |
王委員兆慶 |
中文 | |
| 第 9 條(社會保障) | ||||||
| 第 10 條(對家庭之保障) | 第 36 點 | |||||
| 第 11 條(相當生活水準) | 第 37 點至第45 點 | |||||
108.8.7(三) 09:30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法務部廉政署 1 樓會議室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 號) |
黃委員秀端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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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3 條(對家庭之保護) | 第 76 點、第77 點 | |||||
| 第 24 條(兒童之權利) | ||||||
| 第 25 條(參政權) | ||||||
| 第 27 條(少數人之權利) | ||||||
108.8.9(五) 09:30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法務部 2 樓簡報室 (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30 號) |
胡委員中宜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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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2 條(身體和心理健康之權利) | 第 46 點至第51 點 | |||||
| 第 13 條(教育之權利) | ||||||
| 第 14 條(初等教育免費) | ||||||
| 第 15 條(參加文化生活之權利) | ||||||
108.8.12(一) 09:30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法務部廉政署 1 樓會議室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 號) |
吳委員志光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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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6 條(法律前人格之承受) | ||||||
| 第 17 條(對干涉及攻擊之保護) | 第 70 點、第71 點 | |||||
| 第 18 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 ||||||
| 第 19 條(表現自由) | 第 73 點、第74 點 | |||||
| 第 20 條(禁止宣傳戰爭及煽動歧視) | ||||||
| 第 21 條(集會之權利) | 第 75 點 | |||||
| 第 22 條(結社之自由) | ||||||
108.8.12(一) 14:30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法務部廉政署 1 樓會議室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 號) |
黃委員煥榮 |
中文 |
| 第 1 條至第5 條及 第 26 條(人民自決權、締約國之義務、男女平等、權利之限制、超越權利限制範圍之限 制、法律前之平等) |
第 1 條至第5 條 (人民自決權、締約國之義務、男女平等、權利之限制、超越權利限制 範 圍 之限制) |
第 72 點 | ||||
| 場次 | 會議時間 | 審查範圍 (公約條次及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點次) |
會議地點 | 會議主席 | 會議記錄 | ||
| 1 | 108.8.22(四) 14:30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法務部廉政署 1 樓會議室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
翁委員燕菁 | 中文 | |
| 第 6 條(生命權) | 第 52 點 | ||||||
| 第 7 條(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 | 第 53 點至第 56 點、第 58 點及第59 點 |
||||||
| 第 8 條(奴隸與強制勞動) | |||||||
| 第 9 條(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 | 第 60 點至第 63 點 | ||||||
| 第 10 條(被剝奪自由/被告之待遇) | 第 64 點至第 67 點 | ||||||
| 第 11 條(無力履行約定義務之監禁) | |||||||
| 2 | 108.8.23(五) 09:30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法務部廉政署 1 樓會議室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
葉委員大華 | 中文 | |
| 第 6 條(工作權) | |||||||
| 第 7 條(工作條件) | 第 31 點、第 32 點、第 35 點 | ||||||
| 外籍勞工專章 | 第 33 點、第 34 點 | ||||||
| 第 8 條(勞動基本權) | |||||||
| 3 | 108.8.27(二) 14:30 |
作為簽約國報告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法務部 5 樓大禮堂 (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130 號) |
黃委員秀端、翁委員燕菁 | 中文 | |
| I.介紹報告國之一般情況資料 A.報告國之人口、經濟、社會和文化特色 |
|||||||
| I.介紹報告國之一般情況資料 B.報告國之憲法、政治、法律結構 |
|||||||
| II.保護和增進人權之一般架構 | 第 11 點及第 12 點 | ||||||
| C.接受國際人權標準之情況 | |||||||
| II.保護和增進人權之一般架構 D.在國家層級保護人權之法律架構 |
第 13 點、第 17 點 | ||||||
| II.保護和增進人權之一般架構
E.在國家層級增進人權之法律架構 |
第 9 點、第 14 點、第 15 點、第 16 點、第 18 點 | ||||||
| II.保護和增進人權之一般架構 F.國家層級之報告程序 |
第 78 點 | ||||||
| III.關於非歧視、平等與有效救濟措施之資料 G.非歧視與平等 | 第 19 點至第 23 點、第 25 點至第 30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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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108.8.28(三) 09:30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法務部廉政署 1 樓會議室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
黃委員俊杰 | 中文 | |
| 第 12 條(遷徙/住所選擇自由) | |||||||
| 第 13 條(外國人之驅逐) | |||||||
| 第 14 條(接受公平裁判之權利) | 第 68 點、第 69 點 | ||||||
| 第 15 條(禁止溯及既往之刑罰) | |||||||
| 5 | 108.9.2(一) 09:30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法務部廉政署 1 樓會議室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
黃委員秀端 | 中文 | |
| 第 23 條(對家庭之保護) | 第 76 點、第 77 點 | ||||||
| 第 24 條(兒童之權利) | |||||||
| 第 25 條(參政權) | |||||||
| 第 27 條(少數人之權利) | |||||||
| 6 | 108.9.5(四) 09:30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法務部廉政署 1 樓會議室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
胡委員中宜 | 中文 | |
| 第 12 條(身體和心理健康之權利) | 第 46 點至第 51 點 | ||||||
| 第 13 條(教育之權利) | |||||||
| 第 14 條(初等教育免費) | |||||||
| 第 15 條(參加文化生活之權利) | |||||||
| 7 | 108.9.10(二) 09:30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法務部廉政署 1 樓會議室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
王委員兆慶 | 中文 | |
| 第 9 條(社會保障) | |||||||
| 第 10 條(對家庭之保障) | 第 36 點 | ||||||
| 第 11 條(相當生活水準) | 第 37 點至第 45 點 | ||||||
| 8 | 108.9.10(二) 14:30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法務部廉政署 1 樓會議室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
吳委員志光 | 中文 | |
| 第 16 條(法律前人格之承受) | |||||||
| 第 17 條(對干涉及攻擊之保護) | 第 70 點、第 71 點 | ||||||
| 第 18 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 |||||||
| 第 19 條(表現自由) | 第 73 點、第 74 點 | ||||||
| 第 20 條(禁止宣傳戰爭及煽動歧視) | |||||||
| 第 21 條(集會之權利) | 第 75 點 | ||||||
| 第 22 條(結社之自由) | |||||||
| 9 | 108.9.12(四) 14:30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 法務部廉政署 1 樓會議室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
黃委員煥榮 | 中文 |
| 第 1 條至第 5 條及第 26 條(人民自決權、締約國之義 務、男女平等、權利之限制、超越權利限制範圍之限制、法律前之平等) | 第 1 條至第 5 條 (人民自決權、締約國之義務、男女平等、權利之限制、超越權利限制範圍 之限制) |
第 72 點 | |||||
迎接 2021 年台灣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到來,政府於 2020 年 6 月公告第三次國家報告,隨即而來民間團體編纂平行報告的時程也更加緊鑼密鼓。人約盟、廢死聯盟與台權會受邀於國際審查指導小組第 4 次會議中,以民間團體參與過去國際審查的角度,做相關的經驗分享與討論。
讓我們一起看看當天分享的簡報吧!

2019 年 7 月 29 日第三場次審查會議速記。討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2 條至第 15 條與結論性意見第 68、69 點:遷徙與住所選擇自由涉及的原住民國賠判決、災害撤離與安置、無戶籍國民處境,外國人驅逐與不遣返原則,公平裁判權下的法官任用與評鑑、大法庭與國民參審、律師法修正,以及身心障礙者、兒童、婦女在強制辯護與司法通譯上遇到的障礙。
了解更多2019 年 7 月 23 日第一場次審查會議速記。討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 條至第 11 條:在監死亡的獨立調查與統計分類、死刑犯申請特赦的程序與《赦免法》草案、刑法「凌虐」是否等同酷刑、不遣返原則與難民法立法進度、高壓噴水車使用規範的公開、境外聘僱漁工的強迫勞動、精神病患強制住院與外國人收容,以及監所的外部監督機制。
了解更多2019 年 7 月 30 日第五場次審查會議速記。討論共同核心文件 D 至 G 部分與結論性意見第 9、13 至 23、25 至 30 點:施行法與條約締結兩種內國法化方式的差異、公約能否作為訴訟上的請求權基礎、台塑越鋼案與企業的人權責任、經社文公約第 24 號一般性意見與官方發展援助、反歧視法的政府立場與歧視範圍、性平教育與同志心理健康計畫,以及境外漁工在通譯與法律扶助上的有效救濟。
了解更多2019 年 7 月 24 日第二場次審查會議速記。討論範圍為共同核心文件 A 至 C 部分與結論性意見第 11、12 點,焦點在法院適用兩公約的權限與角色:司法院以引用兩公約的裁判件數說明落實情形,人約盟則指出下級審引用、二級審推翻,以及應引用而未引用、錯誤引用的情況,件數統計無法反映真實適用狀況。文末並檢討審查會議議程勞逸不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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