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O|國際勞工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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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 會通過各式「公約或議定書(convention or protocols)」與「建議(recommendations)」。「公約」具有法定約束力,規範著締約國應履行的基本義務;不具約束力的「建議」則具有補充性質,提供締約國更詳盡的指引,通常會比公約有更高的標準。國際勞工組織至今已通過190部公約與206部建議,其中又有10個公約與1個議定書被視為勞工的核心權利,稱為「基本勞工公約」。這些核心公約可分成幾個權利面向,包含「結社自由和有效承認集體談判權」、「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有效廢除童工」與「消除就業與職業歧視」。

中華民國/台灣也曾批准許多ILO通過的公約,2022年台灣結束兩公約第三次的國際審查,審查委員在結論性意見中特別建議政府重視外籍漁工與家事勞工的權利保障。國際勞工組織早在2007年便通過「漁業勞工公約」 (C188)、2011年通過「家事勞工公約」 (C189) ,審查委員也敦促政府加速這些公約的國內法化。

公約相關資料及文件

基本勞工公約

編號主題國際勞工組織版
C087 (1948)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
C098 (1949)組織權利和集體談判權利
C029 (1930)強迫或強制勞動
P029 (2014)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的議定書
C105 (1957)廢除強迫勞動
C138 (1973)准予就業最低年齡
C182 (1999)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
C100 (1951)對男女工人同等價值的工作賦予同等報酬
C111 (1958)就業和職業歧視
C155 (1981)職業安全、衛生及工作環境
C187 (2006)關於促進職業安全與衛生框架

其他重要公約

漁業工作公約(Working in Fishing Convention, No. 188)

家事移工公約(Domestic Workers Convention, No. 189)

海事勞工公約(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原則或指引

關於工作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and its Follow-up)

關於公平招聘原則的一般性原則和實施指南(General principles and operations guidelines for fair recruitment)

關於跨國企業與社會政策的三方原則宣言 (Tripartite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concernin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social policy, MNE Declaration)

中華民國/台灣曾批准的ILO公約

批准年代編號主題國際勞工組織版
1911-1949 (國民政府遷台後)C007最低年齡(海上)
C011結社權利
C014每週休息(工業)
C015最低年齡(扒炭工與司爐工)
C016未成年人體格檢查(海上)
C019外國工人與本國工人災害賠償應受同等待遇
C022海員協議條款
C023海員遣返
C026確定最低工資辦法
C027標明重量(航運包裹)
C032防止事故(碼頭工人)
C045禁止僱用婦女於一切礦場地下工作
C059最低年齡(工業)
C080條款最後修訂
1949-1971 (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前)C053商船船主與職員之最低限度專門資格
C058修正規定海上僱用兒童最低年齡
C073海員之體格檢查
C081勞動檢查
C091帶薪假期(海員)
C092海員艙位(已修正)
C095保護工資
C098(基本勞工公約)組織權及團體協商權
C100(基本勞工公約)公平報酬
C104廢除刑事制裁(原住民勞工)
C105(基本勞工公約)廢止強迫勞工
C107獨立國家內原住民及其他部落與半部落人口之保護與融合
C111(基本勞工公約)歧視(就業與職業)
C112漁船船員最低年齡
C113漁船船員體格檢查
C114漁船船員僱傭契約
C116條款最後修訂
C117社會政策(基本宗旨和準則)
C118同等待遇(社會保障)
C119機器防護
C123最低年齡(地下工作)
C124未成年人體格檢查(井下作業)
C127最大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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