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側記】Day 4_公約迷你學x線上課程|國際趨勢在走,人權知能要有:談公約權利內涵與實務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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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更多1984年《禁止酷刑公約》,全名為《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縮寫為CAT)》由聯合國第39/46號決議通過,並在1987年正式生效。 《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OPCAT)》在2002年由聯合國第57/199號決議通過,並於2006年6月生效,並據此設立了防範酷刑小組委員會(SPT)。
2013年兩公約初次審查會議時,國際專家亦建議台灣政府將《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而內政部也終於在2018年4月提出施行法草案,但當時未能於立法院該屆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後於2020年12月,行政院通過內政部重新函送「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暨「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等待立法院的審議與通過。
介紹《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的動畫短片
(來源:Associa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 APT)
| 編號 | 主題 | 聯合國版/台灣官方版 |
|---|---|---|
| 第一號(1997年) | 關於《公約》第3條的執行 | 網站建置中 |
| 第二號(2008年) | 關於《公約》第2條的執行 | |
| 第三號(2012年) | 關於《公約》第14條的執行 | |
| 第四號(2017年) | 關於《公約》第3條的執行(參照第22條) | 網站建置中 |
個人申訴(individual complaint): 任何人應受國際人權公約(例如:CRPD)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時,向聯合國該公約的監督機構(例如:聯合國CRPD委員會)申訴國家侵犯其公約權利的機制。前提是,該國政府同意監督機構具備受理個人申訴的管轄權(例如:政府有締結該公約之「任擇議定書」),而且只有在當事人窮盡國內的救濟途徑、或國內救濟程序無法提供即時有效之救濟時,才可以使用這套申訴機制。該監督機構在審理案件事實與爭點後將做出具體建議,並追蹤國家後續的執行。
| 文號 | 意見通過年度 | 申訴人 | 國家 | 聯合國文件/人約盟懶人包 |
|---|---|---|---|---|
| CAT/C/68/D/718/2015 | 2019 | S.P. | 澳洲 |
防範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次委員會 (The Subcommittee on Prevention of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SPT)) / 國家防範機制 (National Preventive Mechanism, NPM) 專區看更多防範酷刑次委員會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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