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SC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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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縮寫為ICESCR)在1966年由聯合國第2200(XXI)號決議通過,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縮寫為ICCPR)合稱為兩公約,在1976年生效。台灣於2009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正式將兩公約內國法化。

公約相關資料及文件

公約本文

任擇議定書

任擇議定書

施行法本文

施行法本文

一般性意見

編號主題聯合國版/台灣官方版
第一號締約國的報告
第二號第二十二條:國際技術援助措施
第三號第二條第一項:締約國義務的性質
第四號第十一條第一項:適足住房權
第五號身心障礙者
第六號老年人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
第七號第十一條第一項:適足住房權
第八號實施經濟制裁與尊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關係
第九號《公約》在國內的適用
第十號國家人權機構在保護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的作用
第十一號第十四條:初級教育行動計劃
第十二號第十一條:適足糧食權
第十三號第十三條:受教育權
第十四號第十二條:享有能達到的最高健康標準的權利
第十五號第十一條、十二條:水權
第十六號第三條:男女在享受一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的平等權利
第十七號第十五條:人人有權享受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及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和物質利益的保護
第十八號第六條:工作權
第十九號第九條:社會保障的權利
第二十號第二條第二項: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不歧視
第二十一號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
第二十二號第十二條:關於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權利
第二十三號第七條:關於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的權利
第二十四號關於國家在工商活動中履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五號關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科學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
第二十六號土地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
繁體中文 (TBC)

在臺灣的國際審查

我國批准兩公約大事記

1967年中華民國政府簽署(sign)《兩公約》。
1971年退出聯合國。
2000年5月前總統陳水扁於就職演說中,表示「新政府將敦請立法院通過批准《國際人權法典》,使其國內法化,成為正式的『台灣人權法典』」。
2001年至2002年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下設「立法小組」,推動《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國內法牴觸部分之法律效力案、《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權行使法草案》、《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等六個法案。
2007年2月9日立法院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之歧視公約 (CEDAW)》。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通過《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
2009年5月14日馬英九總統正式簽字批准《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
►相關文件:《兩公約施行法》草案總説明
2009年6月8日台灣政府將兩公約批准書送至聯合國秘書長處存放(deposit)。
2009年6月15日聯合國回函表示依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內之唯一合法代表」,因此無立場接受存放我兩公約的批准書。
2009年12月10日馬英九總統宣布兩公約及施行法正式生效。法務部公布「各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 檢討清冊」。
2010年4月30日行政院成立十部會人權工作小組,以進行兩公約檢討作業。
2010年12月10日總統府宣佈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設委員18人,以檢討政府機關執行業務的人權狀況、促進台灣人權與國際接軌、未來每年發表國家人權報告。
2011年12月9日本聯盟發布《「兩公約?兩空約?人權大不走!」兩公約兩週年檢討報告》。
2012年-2013年台灣政府參照聯合國公約審查機制,於2012年4月發布兩公約實施情況之國家人權報告,自行邀請十位具備聯合國經驗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進行審查(2013年2月25日至27日),從此開啟「在地」模式的報告審查機制。
►更多資訊:2013初次國際審查專區
2016年-2017年台灣政府於2016年4月發布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邀請十位國際專家於2017年1月16日至18日來台審查,是為第二輪國際審查會議。
►更多資訊:2017第二次國際審查專區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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